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10-26    作者:杨德明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自己的索赔的途径,首先要注意的是诉讼不可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在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对于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在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终结之日或定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