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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应就抗诉理由进行审理是否全案审理

发布日期:2009-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既判效力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的案件。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的再审案件是全面审理还是仅就抗诉书所提出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作法不一。根据在审判工作中的体会,我个人认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由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的唯一目的和任务就是审查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是否成立。再审法院对抗诉案件只需针对抗诉机关在抗诉书中所表明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审查抗诉理由是否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从而决定最终是否改判。

    1、抗诉程序的再审是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法院已发生既判效力的裁判提出抗诉而引起的。抗诉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诉时的诉讼请求,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应该抗诉而提起的。抗诉中所确定的抗诉要点,不仅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认为认定事实有误,据以支持法律事实的证据不足,从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提出抗诉依据。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目的,就是实现抗诉确定的内容,达到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对于抗诉中所未提及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实体判决部分,无论是作出裁判的审判机关,还是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都已认为均已充分考虑,不存在问题,不需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再次进行审理。

    2、对一个案件来说,在原审中,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全面的认证。对一个审判人员来说,可以说是对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十分了解,致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裁决。在原审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是全面而深入的,原审裁判文书发生效力之后,当事人对原审有意见而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原审中所没有达到请求的目的而做出的再次诉讼要求,观点明确,理由充分。而对于实行法律监督的检察院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经过对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及依据审核,结合全案进行调查取证,互相讨论,分析案件事实,确认抗诉要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认为符合抗诉的有关条件,从而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就是为实现抗诉目的。

    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所处分事项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当事人自己在检察机关申诉和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不提出主张,等于是对权利的自动放弃,所以对于抗诉机关在抗诉书与再审开庭时都未提及,而当事人在再审审理当时也未提出异议的那部分原判内容,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就可以不再进行审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及时审理案件,提高抗诉案件审理效率。

    综上所述,抗诉机关的抗诉案件应以抗诉书中所提出的抗诉理由为审理对象,不仅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集中精力对抗诉理由进行审理,达到抗诉的应有效果,而且也提高了抗诉案件审理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讼负担,维护了司法的稳定。作者: 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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