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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9-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民事强制措施的正确实施对维护我国民事(包括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各地法院民事强制措施执行还不统一。民事强制措施执行得不当或不力,会引发矛盾甚至发生恶性抗法事件,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损及人民法院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因此,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必须依法规范。

    民事执行的依据是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也包括其他被法律赋予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书等。所有这些执行依据都可以抽象出一个共性:即都是确认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当这些被确认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那么申请人只能凭借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介入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这便是民事执行目的本质之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同时,其它条款也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事执行程序就是要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尽可能迅速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或其他机关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立即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执行任务,不能久拖不决。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尽早尽快向法院申请,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法院应当不予保护。

    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味拖延,甚至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不但可以依法保证案件的执结,而且可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对其他意欲消极拖延或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但强制手段这付“良药”,并不能包治百病,有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容易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执行相邻纠纷、强制拆迁建筑等难度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时更要注重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强制执行有效结合起来,使案件既能顺利执结,又能消除隐患,不留“后遗症”。在执行中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形成社会舆论,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起到一案带多案的良好效果。同时应注重提高执行人员的宣传意识,逐步强化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提高素质。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对于打击邪恶,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尊重。然而,在一些地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法律的尊严受到严峻的挑战,这既影响了司法权威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是执行权的行使者,但离开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就失去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对于在农村执行中负有协助义务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要注意法律宣传,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积极参与执行,这样,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真正少走弯路,真正活起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负有协助义务的组织、部门和个人就是外部环境的重要组织部分,只有处理好协助者与执行者的关系,才可以有效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对执行产生有力的促进作用。

    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还有利于民事执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面临着机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重大课题,在当前立法出现空白,或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时,科学的执行目的论有助于执行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正确处理个案。  作者: 郭梅珍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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