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构建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
虽然这个比例仍然证实老年期是犯罪率最低的时期,但老年人犯罪所造成的恶果,已远非其本人所能承当,如不积极预防,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年龄特征决定了对于老年人应该更广泛地适用刑事和解,这不仅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惩罚和改造,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社区的稳定。
解析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一般由专业人士)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目的是为了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和解主要适用于少年犯罪和一些有关个人权益的轻微成年人犯罪。在成人犯罪中,各国适用的范围不尽一致,英国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和初犯;加拿大适用于轻罪、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德国刑法虽然对和解的适用没有限制,但在实践中则有具体要求:被害人是个人,加害人坦白,案件的事实和状况能明确地证实,限于轻微犯罪和一般犯罪(对于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只在若干例外中适用)。
基于和解的实质意义,借鉴相关西方国家的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可作如下原则性限制:不得适用性犯罪中的强奸类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对由于人际冲突、家庭矛盾和经济困难等原因而实施的盗窃、故意毁坏公物、轻微伤害案件等可以适用。原因在于这些轻微刑事案件,有些是犯罪人迫于生活之苦,有些则源于犯罪人心理、生理变化导致的社会不适应,并且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案件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易于相互宽容和谅解,和解后也可较快恢复被损害的关系,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明确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刑事和解的基础。否则加害人很可能在种种压力之下,违心表达意愿,接受对其不利的调解结果,反而不利于保护加害人的权益。
另外,从逻辑上说,如果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就很难确定是否发生了刑事案件,进而无法确定加害人和被害人,刑事和解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并作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的初衷之一就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只有加害人承认实施了犯罪,并真诚地为自己的过错感到后悔和歉意,才可以平复被害人的愤懑,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且和解协议应该公平、公正。为保证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双方协商的前提是自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权,尤其是对被害人一方,不能为了达到刑事和解的目的,使用任何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方式强迫其同意刑事和解。此外,中间机构应倾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公平、公正的和解协议,如此,国家追诉权才有合理退让的根据。
丰富参与制度
美国学者边奇(Bianchi)认为:正义的实现是要让各方当事人都能从冲突事件的后果中解放出来,或者至少可以尽量补偿不良后果,这是修复式刑事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础之一。修复式正义主要关心的是“社区关系”的修复:当事人的权利、尊严应得到满足,个人、团体与社区已损坏的关系亦得到应有的修复。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仅仅通过形式诉讼程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刑事和解工作。
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老年人的交际范围常常仅限于家庭和社区。因此,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应该建立社区参与机制,在听取加害人和被害人及其亲属意见的同时,让社区委派代表参加,广泛听取社区群众的处理意见,实现社区监管和刑事和解的衔接。
此外,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扩大老年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扩大赔偿的模式,并且可以要求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的同时,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如修剪社区的草坪、维护社区的公共设施等,并可强制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定期向社区司法机构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
建立配套措施
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我们不应该只局限于轻微罪。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德国1995年调解的刑事案件中,70%为严重犯罪,只有30%属于轻微犯罪;奥地利1996年调解的成年人犯罪案件有73%为严重犯罪,未成年犯罪中的43%为严重犯罪。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如果是犯罪情节较重,但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的,可以建立相应的处刑轻缓化司法程序。
办理此案件首先是委托社区矫正组织中的调查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周密调查,根据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确定是否启动恢复性司法程序。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将积极促成双方的和解,和解成功并履行协议完毕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委托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区帮教。案件提起诉讼时,参考社区矫正组织的评估意见,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判处缓刑的建议。法院判决后,对符合社区矫正的再与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
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加害人复归社会,因此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我们必须关注加害人的矫治和复归工作,社区、单位、家庭要积极参与,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对老年加害人的回访制度和老年加害人的定期汇报制度,既加强对加害人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挽救,也要听取一些生活困难的老年加害人的生活需要,加以落实解决,促使其改过自新。(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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