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9-11-05    作者:李英俊律师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
廖尚军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第四分公司、成都交通学校、何林劳动争议案
 
  [本案示范点]
  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校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它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案情]
  原告:廖尚军
  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
  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四分公司”)
  被告:成都交通学校(以下简称“交通学校”)
  被告:何林,汽运四分公司职工
  原告廖尚军诉称,原告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1班的学生。经学校安排推荐,于20039月到被告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20031226下午,廖尚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廖尚军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1230认定廖尚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727,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尚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2004923,廖尚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2004114,原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 417.40元。
  被告汽运公司及汽运四分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和汽运四分公司对于廖尚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合操作规范。廖尚军受伤是因其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廖尚军主张的租房支出、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故不同意原告廖尚军的诉讼请求。被告交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廖尚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交通学校辩称:交通学校与廖尚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之诉,交通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交通学校并非赔偿义务人。廖尚军对所受损害有过错,故不同意廖尚军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林辩称:被告何林作为汽运四分公司的职工,其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尚军的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被告何林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廖尚军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