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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过程中胎儿死亡庭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9-11-06    作者:王树华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大量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案情有了细致深入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举证责任和完成情况
1、本案的举证责任
本案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医疗关系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就其在治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
原告就损害后果提供了第1号至第6号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存在医疗关系、原告遭受的巨大损害后果,以及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3、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
被告就其在治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以病例进行举证,但并无任何鉴定结论,并且不能自圆其说,尚存在原告补充举证重要漏洞。
4、原告补充举证的情况
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没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原告对此只享有举证权利。下面的举证,以病历书证为核心。这些病历书证,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依法应在判决文书中确认其证明力。
第一、胎儿是出生后死亡而非死胎,因此享有民事权利。理由是:Apgar评分法的五项指标均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我们不能够因Apgar评分为0分而认定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尸检确定其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在医学中尸检的准确性优于任何临床诊断,是最精确的。根据尸体剖检报告:肺入水后上浮,《法医学》第113114页若肺浮扬实验为阳性则为活产儿,由此可见胎儿是出生后死亡而非死胎。
第二、被告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2009730,产前彩超检查示脐带绕颈一圈,而根据《妇产科学》第194页:脐带缠绕可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根据《妇产科学》第194页:胎儿宫内窘迫可以导致死亡。这一切被告的医生却都没有告知患方,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6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严重损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并由此导致患方丧失了选择权——早期选择剖宫产,从而避免胎儿的死亡。
第三、被告给予产妇的护理级别不够。产前彩超检查已经得知脐带绕颈一圈,而根据《妇产科学》第194页:临产前B型超声诊断脐带缠绕,应在分娩过程中加强监护,一旦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及时处理。但是医院给与的确是最低一级的护理——三级护理,不符合《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第9条的规定。
第四、被告在处置分娩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力。根据病历显示2009812455胎心60-70/分,根据《妇产科学》第84页应当应用抑制宫缩药物缓解胎儿宫内窘迫,但是根据病历我们可知被告的医生却没有应用。
第五、被告在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时应当及时采取剖宫产,但被告却迟迟没有给予剖宫产。根据《妇产科学》第84页,发生急性胎儿窘迫在宫口未开全的情况下,应立即予以剖宫产,但是根据病历812455胎心60-70/分,即已经发生胎儿宫内窘迫,直至晨510宫口开全,整整15分钟,被告都没能做成剖宫产手术。
第六、被告在新生儿发生脐带脱垂时治疗不利。根据《妇产科学》第195196页应当抬高臀部,将胎先露部上推,同时用抑制宫缩的药物,以缓解脐带受压。但是根据病历我们可知被告的医生却没有对胎先露部予以处理,也没有应用抑制宫缩的药物。
第七、被告在新生儿窒息时治疗不利。根据《妇产科急症学》第256264页,新生儿窒息的复苏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但是根据病历被告的医生却仅给予了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两项工作,这是新生儿未能抢救成功的原因。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本案为医疗人身侵权诉讼,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各项损失。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因而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员会总结民事[2007013号案例: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案例指导原则为: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可见即使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仍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新生儿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赔偿,因此请合议庭结合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树华   电话15006367156OO九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最后以医院赔偿原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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