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发布日期:2024-03-09 作者:李广成律师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根据贵中心开展司法鉴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患方的代表,出席由贵中心主持召开的本次司法鉴定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要求,我方依据本案医患纠纷发生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现提出下列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审议,并对本案医患纠纷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过程
20XX年8月15日,患者王XX因左臀部间断疼痛伴活动受限,入住医方脊柱外科治疗。医方初步诊断为: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术后。
20XX年8月19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后路L4、5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术中L5左侧神经根袖撕裂,脑脊液漏出。手术结束时,医方给患者翻身拔管时,发现患者的双下肢不能活动。
20XX年9月12日,患者转康复科继续治疗。转出诊断:腰腿痛,气滞血瘀,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不全瘫。患者转至康复科后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
20XX年9月19日,肌电图神经传导测定结果显示,患者双侧L5S1神经根受损。
20XX年10月13日,患者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截瘫,马尾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
20XX年11月15日,患者诊断为:痿症,气虚血瘀,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
由于下肢功能改善不明显,经医方同意,患者于20XX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痿症,气虚血瘀,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双下肢不全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
目前,患者双膝以下感觉缺失,不能站立,双小腿肌肉严重萎缩,肌力0级,并伴有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和轻度排便功能障碍,大小便控制不住。经鉴定,患者已构成五级伤残。
二、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过错,现将医方的主要医疗过错简要陈述如下:
1、医方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未对手术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未考虑和制定手术如果遇到风险时的应对措施和替代治疗方案。
2、国家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第八项“术前讨论制度”明确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但是,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时,医方却未进行术前讨论,这严重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规定。
3、医方在手术中发现神经根粘连严重,其已经意识到手术风险较大,但并未将此重要情况及相关风险向患者家属告知和说明,更未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在此情形下,就径直贸然进行手术。
4、医方在手术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患者L5左侧神经根袖被撕裂,脑脊液漏出,致使患者在术后当时就出现双下肢不能活动的严重后果。
5、医方在手术操作失误,损伤患者神经根后,没有采取任何应对处理措施,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神经根袖被撕裂的情况,只是简单地对家属说了一句“挖的深了”。
6、医方对手术重视不够,也未完善相关检查,对手术准备不足,仅凭经验就仓促进行手术,这也是手术失误的重要原因。
7、众所周知,在诊疗过程中,相关的知情和同意行为,以患者本人签字为原则,以患者家属签字为例外。亦即,在患者可以签字的情况下,应当由患者本人进行签字,只有在患者不能或不宜签字的情况下,才由家属代替签字。本案中,患者本人完全可以签字,但麻醉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却没有让患者签字,麻醉知情同意书和麻醉前访视记录单也没有让患者签字,这明显是违反规定的。
8、麻醉术后随访记录单中没有科室主管医师签字。
9、病历中缺少20XX年8月19日请脑病科会诊的会诊记录,也缺少20XX年9月14日请山西XXXXXX医院骨科专家会诊的会诊记录,这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于会诊制度和会诊记录的规定。
综上,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患者在手术前,双下肢功能正常,完全可以自主正常行走,是医方在手术时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存在重大过错,损伤了患者的神经和脊髓,直接导致患者双下肢截瘫和马尾损伤,以及排尿功能障碍和排便功能障碍,并造成患者五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据此,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诊疗规范的严重过错,正是由于医方的这些过错和失误,直接导致患者双下肢截瘫和马尾损伤,以及大小便功能障碍,给患者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负担,也给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医方对此难辞其咎,并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请各位鉴定专家明察秋毫,依据客观事实和医学专业知识,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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