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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中国模式”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一种契合中国“和合”文化传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现实、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要的人权保障“中国模式”

  过去的一年,我们同舟共济,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促使我们更加冷静地反思经济发展的和谐性问题,要求我们更加全面地考虑如何通过和谐发展来实现人权保障目标。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是解决当代社会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安全和人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贫困、愚昧无知、环境恶化的社会中生活,既没有安全,也不符合人的尊严。当然,有助于全面实现人权保障目标的发展应当是一种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一种病态、失衡、充斥经济泡沫的虚假“经济繁荣”。一旦偏离和谐发展,人权保障的目标就很可能会落空。

  人权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文化的多样性和国情的差异性,决定着人权保障模式的不拘一格。中国具有“和合”文化传统,现在又在致力于建构和谐社会,推崇协商、合作和共赢,追求社会和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和而不同,不同观点主张之间可以求同存异。这种博大精深的“和谐”观,不仅在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中得到充分体现,而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权保障的模式选择。

  为了将人权保障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更好地结合起来,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一种契合中国“和合”文化传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现实、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要的人权保障“中国模式”,我们暂且将其特点概括为“一二三四”:第一,中国人权保障坚持一个基本理念,这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第二,人权法治着力理顺两个基本关系:一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这在私法上主要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这在公法上主要体现为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s)关系。中国人权法治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时,坚持二者的辩证统一性,主张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时坚持二者的良性互动性,通过规范公共权力来保障和拓展人权。第三,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第四,人权保障力求四个统筹兼顾:一是统筹主权与人权,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主张遵循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认为应当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二是统筹国际与国内,主张既要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恪守国际人权标准,认真履行国际法义务,又要从基本国情出发,积极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措施,努力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相统一;三是统筹人权与社会,中国人权保障是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进行的,与加速进行的社会转型齐头并进、相互促进,人权发展依托于社会现实条件,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建构和谐社会、弘扬民族文化相契合,并反过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转型和科学发展;四是统筹理论与实践,在着力解决人权保障具体问题,建立健全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完善人权保障物质设施的同时,不断深化人权理论研究,现已形成一个以中国人权研究会为中心,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业人权研究队伍。

  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迅速兴起,亚洲经济体日益崛起,原来的人权观更多地体现西方价值观,对亚洲文明和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反映不够,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拓展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在继续强调传统人权保障的同时,更加关注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欧洲许多官员和专家都对人权观应当与时俱进这一主张表示赞同,认为人权保障不应以一种文明否定另一种文明,要尊重东方文明和发展中国家人权保障模式选择,有必要发展一种更加全面、反映时代进步、能够得到更加广泛接受的人权观。

  今年4月份,中国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这三大类权利中的22种具体权利的保障,以及人权教育、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合作等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160多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该行动计划是我国当前推进人权保障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中国的公众和学界对其寄予厚望。鉴于目前世界上只有26个国家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外也高度关注这个行动计划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情况。我们注意到,遵照该行动计划的要求,中国政府各部门正在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该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中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积极推进人权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提高人权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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