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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构建当事人再审之诉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再审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错误,并依照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请求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仍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看着是法院自身发现生效裁判错误的一个渠道,而不是把它当着发动再审程序的一种独立方式。也就是说,申请再审权并未成为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地引起再审程序的发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功能很大程度上与过去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的申诉制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把当事人申请再审改为诉讼权利,称之为“再审之诉”,但申请再审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故对申请再审的提出以及审查处理,均有不规范之处,产生了很多弊端。

  众所周知,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受益者,他有权决定是否再次进行诉讼活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他们的这种举拖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自由意志,追求经济效益的基本要求。当事人的这一诉权应该得到尊重。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和日本都规定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启动再程序的惟一途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都有明显增强,特别是我国进入“WTO”以后,司法制度也应适应国际上的法律和国际贯例要求,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以迫在眉捷。

  再审之诉目的分为二个阶段,首先是请求撤消原裁判,其次是请求法院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判。再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要求再审应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依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为此,在建立再审之诉时,应规定这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提起再审之诉的主体资格的限定,提起再审之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审裁判确定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二是再审之诉的法定理由,提起再审之诉只能依法定理由;三是再审之诉的提起范围,只能就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裁判提起再审之诉;四是提起再审之诉时当事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五是再审之诉管辖法院,只能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六是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专门程序,建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而且对这此规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在立法时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一、重新厘定民事再审的法定理由及对再审之诉立案之审查

  综上所述,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如:1、申请再审理由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有些再审理由表现出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3、有些再审理由容易导致先定后审的现象。这种再审理由已不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如果我们的司法程序不能应适应国际贯例要求与国际接轨。将会损害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声誉,动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因此,对民事再审的法定理由应作重新厘定。

  合理设定再审法定理由是决定再审程序是否无限扩张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厘定民事再审法定理由应以准确、具体、明细、科学和易司法操作为主要目的进行设计。具体可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一是从程序方面考虑,1、合议庭未依法组成;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3、侵犯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4、遗漏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5、当事人在诉讼中未合法代理;6、缺席审理和判决违反程序;7、所受案件违反管辖规定;8、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二是从适用法律方面考虑: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三是实体方面考虑:1、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或证人的证言是伪造的或伪证;2、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无资质或违反程序作出的结论;3、作为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消;本案的裁判与另一已经生效的裁判相抵触;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5、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四是审判该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另外,在申请再审的时限上和再审次数上也应进行修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时间为二年,这一时间过长。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之诉的期间为二个月,限期自当事人得知他要求再审的诉由之日开始计算⑥。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之诉应在一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此期间自当事人知悉不服理由之日开始,但在判决确定前不得起算;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满5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⑦。所以,笔者认为可借鉴法国和德国的立法经验,把申请再审的期限确定为三个月以内较好,因为,时间过长不便于法官即时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再审不重复原则,应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只能以同一理由申请再审一次,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地启动再审。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通过再审之诉的途径表示不服判决,如果他对此项判决重新提出再审之诉则不予受理,除非此后发现新的诉因⑧。当然,我们所称再审不重复原则,并不是说再审一审实行终审制,是指某一再审案件获得了再审终审的裁判效力之后,不得再启动再审程序。这样规定法院裁判就能摆脱因当事人不断地申请再审,而使得生效裁判始终处在一个“终审不终”的境地。

  二、建立再审之诉立案审查制度

  在对再审法定理由重新厘定后,对再审之诉立案审查也应进行重新修正。笔者认为,法院对当事人再审之诉立案审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再审之诉是否合法。这方面主要审查再审诉状是否规范,再审诉状应包括内容有:一是再审之诉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是原审裁判文书的案号和制作日期;三是再审之诉的诉讼请求;四是提出再审之诉所根据的再审事由及事实依据。

  2、审查再审之诉的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再审之诉只能由原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

  3、审查再审之诉提起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审查提起再审之诉内容是否属于不得或不宜提起再审之诉的情形。

  5、审查该再审之诉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的诉状符合上述条件,予以登记立卷,转入再审事由的审查。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行使释明权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有权上诉。

  对再审事由的审查,笔者认为,应采取听证的审查方式进行,听证应组织合议庭进行。听证时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在通知中应写明听证时间、地点以及主持听证的合议庭人员等事项。参加听证的人员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权申请回避。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公开进行。听证应只对再审理由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全面和实质审查,通过听证的审查,对符合法定再审理由的作出再审裁定。不符合法定再审理由的裁定驳回再审之诉,驳回再审之诉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决定再审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当然,不是说所有的再审之诉都要进行听证,对一些再审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合议庭有权不经听证程序就可以作出驳回再审之诉的裁定。

  ①(摘录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96条规定,载《审判监督指导研究》2001年第1卷)

  ②(摘录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86条规定,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2卷)

  ③(摘录法国民事诉讼法第603条第一款规定,载《审判监督指导研究》2001年第1卷)

 李好生 邹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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