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井冈山市一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结婚后育一女孩,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张某对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张某曾两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均被驳回。后来张某同他人的奸情被严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一天下午,严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张某说:“我买农药喝了。”张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不管,带着孩子到外面去玩。过了一会后,张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严某已口吐白沫。张某知道事情不好,便将女儿放在其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跑到外地躲藏。当晚,张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严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严某为喝农药中毒死亡”。
分歧: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严某之死,是她自己服毒造成的结果,与张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严某自杀在一定程度上与张某同他人通奸有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张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张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对严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严某喝农药以后口吐白沫,这时应认定为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张某对妻子弃而不顾,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以犯罪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严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持的义务,被害人严某负气喝剧毒农药是在被告人张某与情妇通奸这一事实的刺激下造成的。被告人张某作为严某的丈夫,在当时的情形下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严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严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严的死亡采取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作为严某丈夫的他,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管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王群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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