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p#副标题#e#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