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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房屋如何确认财产价值?

发布日期:2009-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丈夫贺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龙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附于男方父母房产之上的一层房屋价值产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的情况而简陋加层的,无人居住,按照当时花费计算,最多值1万元左右,而女方认为,该房产虽只有40平米,但其身处市中心最繁华商贸区的店铺四楼,故价值应当远远高于当时的造价,最少也能值4万元以上,双方分歧较大,均向法院申请了委托鉴定,要求对添附房屋的财产价值进行鉴定。

    【分歧】

    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时,关于鉴定要求的确定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添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就让专业的价值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得出准确的数据,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行房屋造价鉴定。本案添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没有独立产权,只有与附着的房产一起才构成统一的产权整体,房产评估应当是对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而不可能对房屋的某个或某几个房间进行价值评估,为了确认本案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价值,应当对添附房屋的造价进行鉴定,得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花费,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添附的性质分析,本案应当对添附房屋构建时所用建筑材料等动产和劳动力进行综合造价鉴定,而不是进行不动产价格评估。本案中夫妻俩在父母的不动产上构建房屋的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添附,添附是一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包括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两种形式,本案的添附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添附的房屋由钢筋水泥等动产组成,其下承载的房屋是不动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获得补偿,因此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取得添附房屋的所有权,而离婚夫妻作为原动产所有人可以获得补偿,补偿的金额当然按构建房屋所用的动产价格即工程造价来计算。

    其次,从案件的性质分析,对添附房屋进行造价鉴定更为公平合理。本案对添附房屋的价值鉴定是为了查清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造价鉴定可以客观反映夫妻的共同支出,该费用当然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添附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而建,无人居住,其升值的孳息完全取决于其下男方父母所有房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因此,进行房产评估并不能真实反映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

    还有,从鉴定对象的适用性分析,对添附房屋进行房产评估是不可行的。所谓房产评估,是对具有独立产权或独立单位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添附的房屋虽然自成单元,但无论是结构还是产权,都只能算是男方父母房产的一部分,无法单独使用和交易,它不属于房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当然不能委托评估。    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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