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是否违约?
2008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分歧】
就评标委员会出具“中标通知书”后,阳光公司拒签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认为构成违约。理由是利丰公司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行为,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则确定其为中标单位,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实际中标,阳光公司拒不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通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通知。
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本案中:一方面,阳光公司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阳光公司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注意义务,即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另一方面,阳光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阳光公司既没有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也由于中标通知书的错误发放与阳光公司无关,决定了阳光公司对结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袁梅
- 中标通知书已发,20天后招标方违约应对投标方承担何种赔偿 7个回答0
- 劳动合同没满 自动离职 没办辞职手续 我现在是否可以拿到工资 我是否 1个回答20
- 合同双方都违约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1个回答0
- 合同签订的工资公司又拿出部分考核是否违约? 0个回答20
- 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违约? 2个回答0
上海黄浦区
陕西西安
四川成都
山东菏泽
安徽合肥
湖北襄阳
上海杨浦区
广东广州
河北保定
- 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吊车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 潍坊市高新区房屋认购协议纠纷案例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无效
- 关于近期抖音、淘宝、拼多多电商平台“仅退款”的法律风险及卖家商家维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