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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发布日期:2024-05-13    作者:赵荣烈律师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能更好的充分维护原告的权利?如何让被告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我们近期在青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案件,就是这种类型案件中一个非常经典的代表性案例。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我方当事人支付了定金之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我方当事人依法解除了该合同,要求把前期支付的定金全部返还。我们考虑到该公司的财产履行情况,需要列它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以便于后期判决文书的顺利执行。所以我们首先把被告公司的现在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我们还起诉了该公司原来的股东,原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了股权转让,转让给了现在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我们成功的帮当事人拿回全部的欠款。

这起案件的成功之处在于我们想方设法把公司的股东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便于以后执行股东的财产,给本案的被告施加更大的压力,以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可见,经济纠纷案件,不是简单的起诉和查封财产,而是全面考虑案件的有利情形,综合各方有利条件加以利用,这样才能处理好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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