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内丢车 物管违约赔钱7570元
发布日期:2009-12-05 作者:李英俊律师
市民易先生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易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保管业务,应当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不同意赔偿。邛崃法院近日开审此案,判决认定了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赔偿该车丢失时的价值7570元。
头晚停的车第二天就不在了
2005年7月,易先生入住邛崃市阳光新城小区,并与竹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关系。去年7月4日,易先生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辆微型普通客车,7月10日,向物管支付了一年的停车保管费600元,双方达成了该车停放于该小区的保管协议。去年10月10日晚8时许,易先生将客车停放在该小区指定停车处,可第二天下午发现自家的客车不见了踪影。
监控录像显示汽车凌晨被盗
易先生后来在小区门卫处的车辆出入登记中看到,只有该车进入小区的记录,而
无离开小区的记录,于是报警。当地警方到达现场后,从小区监控录像中发现该车于10月11日凌晨6时许被盗驶离小区。该案至今未侦破,也未追回该车。易先生只好以物管公司未妥善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该车被盗,向邛崃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盗车损失共计11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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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违了约判赔7000多
邛崃法院近日开审此案,物管公司辩称,他们和易先生之间只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和停车场地租赁关系,双方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易先生的客车是否被盗,有待该案侦破后确定,他们对易先生的车辆并无保管责任。邛崃法院审理查明,物管公司只是在该车进入小区时进行登记,离开时未进行登记,也未查验停车牌,违反了《入住须知》中关于汽车使用管理的约定。因为物管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易先生的车辆丢失,应当予以赔偿违约责任,赔偿易先生的客车在丢失时的价值7570元。
邛法记者张运骄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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