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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周静 邰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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