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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改善了多少?

发布日期:2009-1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位加拿大学者麦宜生在2000年对中国律师行业做了调查研究,九年后的2009年,他又对中国的律师的执业环境做了问卷调查,近十年间得出的结论有着惊人的相似,但相似不代表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改变和改善太少,以特定的西方视角观察中国律师行业,对比于西方的发达律师职业,我国的律师执业环境确实有待提高和增进,但所取得的成就我们却不能忽视,也正是因为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对律师的需求才会如此巨大,这种市场经济与法治环境的相互作用正说明了,我国要想发展经济,首先得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环境的前提就是“法治”。
 
    以下是问卷调查的结论性报告摘要,我将结论分成了五块,从调查得出的结论入手,我简要做了点评。
 
    1、数据显示,在“晋升机会”、“工作报酬”、“工作稳定性”三个方面,中国青年律师的满意度都与美国青年律师有着明显的差距。而在“我的工作对社会的价值”的判断上,中国青年律师的评判还要稍微略高一些。
 
    中国的年轻律师虽然艰辛,但年轻律师依然对前途充满期望,虽然无助,但年轻律师仍然认为自身可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正是这些年轻律师的高贵品格和顽强坚守支持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前进,正是这些年轻律师对未来的莫大期许支撑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我们不能忽视年轻律师的成长和成才,我们更不能漠视年轻律师的有为和有位。只要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及全体律师同仁共同关注和支持年轻律师的培养和培育,我们的律师行业才会蓬勃发展,我们的律师伟业才会向前迈进。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不是一位律师的呐喊和努力就可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全体律师同仁的齐心协力和共同作战,需要我们全体律师同仁的并肩而为和顽强抗争。我们要对得起年轻律师那一双双渴望的眼睛,我们要对得起年轻律师那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之心。
 
    2、“在过去的12个月里,77.2%的律师在与某类国家机关的接触中受到了干预和阻碍,许多律师都抱怨他们相对于法律体系中其他成员的弱势地位。”麦宜生如是说。
 
    公权力对律师执业的压制,我想,在任何社会的发展初期都会显现,只是我们国家的公权力过于强大,对律师的限制措施更为明显,但是限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合法,一切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悖的东西我们都应该摒除,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律师同仁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专业优势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哪怕一位律师的一小步,中国的法治进程都可能前进一大步,关键在于,律师要有为民请命、以私权制约公权的决心和信心。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的干涉更多地在于,公权力未能充分理解和认识律师群体对一个国家法治的促进和增益,这也就需要我们全体律师同仁加强合作,加强沟通,从每一个案件做起,首先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其次,做好公民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为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为群众的合法权益护航。当全社会都树立起法治的威信时,这个国家的经济才会更为发达。
 
    3、麦宜生认为报告中值得关注的还有,在“对于和法官搞好个人关系”的问题上,回答“非常普遍”的律师的比例从2000年的25%增加到了2009年的32%。“这或许有另一种解释,代表了法律共同体间的紧密联系。不过,律师们同时认为‘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好坏不会影响案件的宣判’是非常罕见的,这个比例从16%上升到了26%。”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这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因为面子上撇不开,因为情面拉不下,因为个人关系理不清,所以律师搞好与法官的关系有利于自己从业。这里的有利于律师从业指的是: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和法官关系好,法官为律师人为设置障碍的几率会减少,并且会因为法官与某位律师的关系甚好而消失。这就是中国式的司法生态,虽说,人为设置限制的情况不多,但不能排除律师未和法官搞好关系就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执业年限长的律师一般都不会与法官争吵,因为他们深知,自己总有哪天会载到这位法官手中。我想,这种载到这位法官手中的情况,正说明了我们的司法人员在个人素养和职业道德到上难以深得律师的信任,律师不敢或是不能与法官把关系搞僵的原因就在于,法官可以以自身的司法权限制律师执业,但于律师而言,却不能以自身的执业权受限而采取过硬的举措,这种公权和私权的对抗注定是公权取胜。于律师而言,可以将此类案件做扩大化处理,但会有多少律师愿意承担这种巨大的执业风险呢?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坏是否会影响审判公正,认为不会影响的比例成上升趋势也衍生出,法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偏向于和自己关系好的一方律师。首当其冲的就是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时候,例如盖然性证据的采信上,例如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中,偏向于一方的裁判虽然有所不当,但不至于是明显的错案,这就为律师和法官搞好关系创造了条件,因为搞好关系有利可图。放在现实生活中,和可能为自己说话的人搞好关系这是为人的根本。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好坏,我想,也正说明了利益相关背后的纠葛。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法官全然不顾个人因素而断案的情况,我想少之又少,至少,法官会考虑本案的双方代理人情况,至少在考虑前者之后再结合本案裁判。除却真正的司法擅断和律师行贿法官外,我想,在多数案件中,法官的秉公办案几率是多数,虽然个人因素影响法官断案,但个人因素的影响不至于总导致法官枉法裁判和擅断,因为,当事人是自身权益的最好裁判者,现在的司法不公虽然有所增加,也正说明了我们加大了对司法不公的审查力度。让可能隐蔽的司法不公无藏身之处,这样的结果就是,律师和法官关系好坏应停留在个人关系层面,但是对于特定的个案而言,法官依法办案的原则不能丢失。
 
    4、案源是律师的生命线。但调查结果显示,平均而言,律师在可以选择的潜在案源中,最终决定代理的只有58%的比例。这也就意味着,约有42%的潜在案源,律师选择了放弃代理。律师对案件的选择性如此之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当事人拒绝向律师支付费用。
 
    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的情况我也听说过,多是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满意,案件未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这种案件结果与当事人期望的落差就是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的根源。病根既然已经指出,良方何在?一些律师向当事人做出个人承诺,本案肯定赢,本案肯定可以拿回多少钱,这些前期的“虚假承诺”造成了当事人对律师的期望值过高,当案件结果不是律师承诺的那般时,于当事人而言就是遭受了律师的戏弄和欺骗,那他们拒绝支付律师费的理由至少在此还可能说得过去。另一些当事人拒绝支付律师费的原因在于他们根本消费不起法律服务,因为他们无财力支付律师费,我想,这些无财力支付律师费的群体,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情况却不容乐观,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和律师参与率低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解决群众支付不起律师费的良方,我想,在于政府拿出财政补贴律师,并且,这种法律援助案件应该区别于一般性案件的律师收费,法院在诉讼法的收取上也应区别对待。司法部门可以硬性地规定每位律师应该每年代理至少多少件法律援助案件,这样,群众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的条件才会改善,我国的法治进程才会加快。
 
    5、从调查结果来看,缺乏来自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对律师的职业生涯有很严重的不利后果。许多律师对他们的执业选择感到遗憾。在2009年的调查样本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律师回答说,如果有机会重来的话,他们将不会选择成为一名律师。同样,几乎有五分之一的律师回答说,他们希望五年之内离开目前的工作。
 
    这种对职业前景的担忧正说明了我们的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一部分人因为选择了律师职业生活过得颇为精彩,但一部分人却后悔进入这个行业。我们应予重视的是,这些准备离开或是后悔进入律师行业的人,他们的准备离开和后悔的缘由何在?执业环境中的心酸和苦闷难以得到排解,受到公检法的权利限制、个人生活前期难以保障、职业荣誉难以体现和提升、社会对律师群体的误解和误读、律师是腐败分子的帮凶,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律师这碗饭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各种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影响着这些已经身在其间的律师对职业前景失去信心,对未来不抱希望。何以解忧?唯有从自身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社会对律师的评价不完全体现了负面,更有“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卫士、律师是勇敢的剑客,能直面人间的丑恶和不平、律师是情理法的论辩者,律师能明辨是非,能消除社会矛盾于无形”这些光辉的形象。整个律师群体需要做的就是,加强律师形象的正面宣传,以专业塑造自己的职业品牌,以信誉和声誉赢得当事人的口碑,在代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本着对法律负责、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光辉形象负责的心态,做好每一个案件。这样,在一个职业群体中,整个律师群体才会获得良好的口碑,律师这个职业才会蓬勃发展,诸多的优秀人才会源源不断地涌进中国律师这个大家庭。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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