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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居民在内地离婚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10-01-03    作者:阎庆律师
案情:
刘某为广西省南宁市人,20073月经人介绍与一香港藉男子龙某结识,一个多月后两人即在南宁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不久,刘某即发现龙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刘某向南宁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两人从相识至结婚再到离婚,前后只有半年多的时间,刘某对龙某的个人生活情况及收入状况一直未有准确的了解,对龙某在香港的财产情况更不知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分割财产吗?
评析: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刘某与龙某之间缔结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的一方,刘某完全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其次,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刘某的上述要求如果最终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前提是刘某须证明其与龙某之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刘某为南宁市人且与龙某在南宁市登记结婚,因此,南宁当地法院对于此案具有管辖权是勿庸置疑的。刘某香港丈夫龙某在南宁起诉离婚时,受诉的南宁法院也将适用中国的法律来审理。而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其内涵便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刘某向法院主张分割位于香港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得由其自己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还要求办理公证后法院才能予以认可采信。
  对于刘某来说,欲了解其夫在香港的财产情况,可以委托香港的调查机构或者律师去取证。但如果刘某无法举证,法院则无法认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也就谈不上分割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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