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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简介:某女子因不能忍受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因害怕丈夫家庭暴力不敢出庭,远走他乡。
办案经过:某女子起诉前曾咨询过任律师离婚事宜。某日,该女子丈夫又实施家庭暴力。该女子向任律师打电话求救。任律师当即告诉该女子即时报警(这为以后离婚诉讼打下了良好的证据基础)。某女子在委托任律师时,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仓促离开家里。该女子手中除了身份证之外什么证据都没有。而起诉离婚是需要户口簿和结婚证的。该女子告诉任律师,这些证据都在家里,走的时候仓促没有拿出来(这为立案带来了困难)。任律师接受委托后,到被告所在的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关系证明,被婚姻登记处告知,只能由本人调取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没有婚姻关系证明,立案都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任律师和该女子取得联系,并办理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任律师取得该公证书后顺利调取了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档案采取了类似的办法取得。在法院立案后,任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原告在派出所的报案经过及照片。主审法官依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任律师提出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法院依法支持了任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反思:在离婚诉讼中,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很重要,本案中,如果没有女子报案,如果没有家庭暴力的证据,案件的结果就不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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