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安置补偿
发布日期:2010-02-08 作者:程才律师
《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大量商业经营性用地也都采取公益性征地方式,征地范围过宽,缺乏有效约束。按照《决定》精神,今后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受益。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规划确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决定》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此外,必须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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