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识记目标] 小结:

  (1)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形成权常见种类:撤消权(转变为“小”—同音)(不包括合同中债权人的撤消权)、抵消权(转变为“小”—同音)、追认权、解除权(转变为“姐”—同音)等。

  (4)请求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5)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支配形成请抗辩

  形单小小追姐权

  请求形成相对应

  请求时效除期间

  [想象] (前两句)“支配”和“形成”请求去抗辩,因为自己形单影只,所以“小小”追上了他的“姐姐”,一同去行使权利。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 答案为A、C、D,对于A项,是常见的形成权;对于B项,不需要追认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与监护人的意志无关,根据形成权的定义,可以知道不当选。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D项是比较典型的形成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