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来源的成年人侵权,其扶养人能否列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朱某,12岁,新干县东郭小学学生;被告邓某20岁,就读于新干县实验中学。因原、被告两家素有矛盾,2009年4月3日晚八时许,被告邓某将原告朱某打伤,共花费医疗费1953元,现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以邓某及其父母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无经济来源的成年人侵权,其扶养人能否列为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邓某已成年,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打人的被告邓某而不是其父母,其父母不应成为西安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邓某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她的父母应为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什么是被告?什么是适格的被告?
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有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才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关于对民法通则161条的理解
我国《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我对该条文的理解是,行为人年满18周岁,应由其本人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扶养人只是在他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承担金钱履行的责任,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不应将扶养人列为被告,只需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主文中作出说明即可。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20岁的邓某打伤。邓某年满20,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只有她才是适格的被告。因为她还是高三学生,她的父母应垫付赔偿金,但她父母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只需在判决书中说明因邓某无经济收入,赔偿金应由其父母垫付。
新干县人民法院 姚晓黎
相关法律问题
- 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成年人由谁抚养 10个回答0
- 成年人能否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不惊动父母 6个回答0
- 因旷工被除名,能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8个回答0
- 经济适用房能否继承 9个回答0
- 这种情况下辞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通过网络直播侮辱他人或构成侵犯名誉权
- 会员健身后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只因这一情节
- 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
- 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 电商短视频卖货使用未经允许网红直播视频片段构成“声音”人格权侵权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