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捡来的钱是否该返还》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学生李某(14岁)和李某(12岁)一天在放学的路上拾得一钱包,两人打开一看,里面竟是成捆的人民币,经清点共计10000元。李某即要求平分该款,王某则说先每人拿500元用,剩下的以后再分,于是两人拿出1000元后,将剩余的9000元埋藏在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里。过了一个星期,王某和李某发现所埋之款已丢失。后来失主郭某得知王某和李某拾得其款,多次与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协商返还之事。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已该款是拾来的,且9000元已丢为由,拒绝返还。郭某遂向法院起诉。
[管析]
王某和李某拾得10000元并实际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这是共识,毋容置疑;王某和李某分取其中1000元并花掉,构成侵权,笔者也无异议。但刘文认为王某、李某因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另9000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埋藏的行为,故侵犯了失主郭某的所有权,具有违法性,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返还失主的义务,但并未规定拾得者主动返还遗失物或将拾得遗失物主动上交有关部门的义务;易言之,拾得物返不返还是法律问题,主动不主动返还或将拾得物欲占为己有却是道德问题,将拾得物主动返还是道德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的行为。
王某和李某为占有拾得的9000元钱,将钱藏匿在一间无人居住的旧房里,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损毁拾得物,客观上是被他人盗走,出于王某李某意料之外。也就是说,在失主郭某找到王某和李某要求还钱之前,王某和李某欲占有拾得物的钱并予以藏匿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非违法行为。
故笔者认为,王某和李某只应返还郭某1000元,对另9000元被盗王某、李某并无过错,该9000元不当得利因被盗而不存在。因此,王某和李某不负返还义务。
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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