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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复习指导: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23条)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28条)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31条)

  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公司法33条)

  (1)取得

  (2)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股东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公司法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比股份公司(公司法98条)。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35条)。 对比股份公司(公司法167条)。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①组成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对公司法所列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会签制度”(公司法38)注意与董事会职权的区别。

  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公司法40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39、41条)

  ③表决规则(公司法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执行董事)

  ①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董事长(公司法45、46条)

  ②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规则(公司法48、49条)

  ③经理(公司法50)

  ④执行董事(公司法51条)

  (3)监事会(监事)

  ①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公司法52、53条)

  ②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公司法54条)

  ③行使职权的费用(公司法55、57条)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公司法72、73、74条)

  内部: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上述三项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的退出机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76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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