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企业破产法复习指导(上)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受案范围(企业破产法2)
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2)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7)
(1)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企业破产法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后果
1、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1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企业破产法15)
(1)合作与协助(提供材料);
(2)信息提供(接受询问);
(3)附属义务(不擅离,不新任)
3、破产冻结
(1)清偿冻结: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执行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冻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对管理人为给付(企业破产法1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该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企业破产法1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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