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融入民意是关键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首部基于民间立场的司法改革蓝皮书,司法改革2009年年度报告向我们展现出一年来的司法改革进程,其中既有未来司法改革的理想,也反映了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更提供了诸多可供选择的路径。从参与的意义上说,其本身不仅是学者纪录法治进程的载体,也是民间表达法治诉求的一种方式。
应当说,在经过2008年激烈的司法改革论争之后,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部门,对司法改革的推进都更为理性。但是这种理性仍然难以承载强劲的民意期待。尤其是2009年,一系列被舆论放大后成为影响性重大案件的发生,如胡斌飙车案、习水嫖宿幼女案、邓玉娇案、梁丽拾金、“躲猫猫”案、李庄伪证案等,之所以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应,背后都折射出民间对当前司法运作的不满,以及对深化司法改革的诉求。与此同时,3.38亿网民汇成的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每一起司法事件都容易触动网民的神经。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改革如何回应日剧强烈的民意诉求,就成为衡量改革正当性的重要因素。
法治社会,司法的独立、公正、高效运作,乃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也是防止国家体制内其他公权力破坏社会正义的至上权杖。在当前这样一个利益冲突加剧的社会转型期,我们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因,正是由于民众对司法信任度的降低、司法的行政化、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有的司法制度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义需求。既然如此,司法改革到底选择什么样的路径,才符合上述目标要求?在笔者看来,不管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还是推行民主化的审判机制,学理上的争论最终都无法替代民众的意见。同医疗、教育、户籍等改革一样,司法改革也必须开门纳谏、问计于民,将不同的司法改革方案交由人民讨论、选择,并最终由民意代表机关批准实施,如此才能形成正当化的改革程序,确保改革的方向不偏离民意需求。
世界上许多成功进行司法改革的国家,都注重在决策中听取民意。韩国1999年5月成立了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31名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仅包括法曹界人士,而且包括社会各界阶层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日本立法要求审议会在向内阁提交《司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前,应当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审议会还不定期在不同地方就不同问题召开司法改革地方听证会。虽说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但普通百姓始终处于“看客”的地位,并没有参与到这场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事业中来,改革措施的出台缺乏透明度,对于改革决策的规划设计,似乎仅限于相关法律机关和知识界人士,普通民众的“话语权”还没有得到重视。
其实,广大民众应当是司法改革的发动者、参与者和评价者,缺乏民意基础的改革必然违背宪政精神。只有当对国家行为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某些掌握绝对权力的个人或者强大的团体的利益时,司法体制才能以最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模式构建。所以司法改革绝不是某些政治人物、政治团体、司法机构和法学家的事,而是全体人民的事,“只有人民能够以合法的方式真正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才能够克服某些局部利益而得到一个最有利于人民的司法体制”。
因此,司法改革是在民众的不满中发动,其过程必须要在民众的参与中推进,其结果也必须在民众的评价中检验。而对于一年来司法改革的进程如何,举措是否得当,效果反应怎样等,都需要纳入民意的检验与评判,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民意的反映、整理和吸纳的制度化、规范化,确立理性的民意甄别和回应机制,以确保司法改革正当、稳健而有效。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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