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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征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是大量的,每年约占各类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注意研究分析民事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从中摸索审判规律,对于完成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所谓诉讼心理,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心理反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受心理支配,而且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反映形式。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不仅要查明引起民事纠纷的种种具体情况,还要注意了解和掌握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有的放矢的做好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被告)的工作,正确审理案件,以达到解纷息诉的目的。

  民事案件纷繁复杂的特点,决定了诉讼当事人心理特征的复杂多样化。实践中,上百件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征都是具体而各不相同的。但个性中又有共性,在对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当事的人心理特征进行系统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诉阶段的心理反映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意思是说,民间琐事,盘根错节,难以说清,然而这些又都是由纷繁复杂的心理所决定的。因此,分析和掌握当事人的投诉心理,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事的投诉动机和目的,以便有的放矢的制定办案方法。

  1、斗气心理。这种心理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打官司告状,并不完全是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要是治气。诉讼当中常有人说:“不蒸馒头争口气”,就突破地反映了这种心理。这种心态多出于赔偿、离婚案件当中。如有的赔偿案件,竟是为了几十元钱打官司,而诉讼费却也要花几十元,若问问他图个啥,回答是要争个“高低”。再如离婚案件也常有这种情况,夫妻吵架、赶在气头上,哭喊着要离婚,一旦气消了,则要撤回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审判人员不掌握他们的诉讼心理,在办案过程中就可以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为双方消消气,撤撤火,注意不要挫伤当事的自尊心,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为双方找个台阶,便可以解纷息诉。

  2、侥幸心理。怀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往往是没占多大理,又不是一点理没有,便想借诉讼之机捞点便宜。俗话说:“邪打官司、歪告状”,便是对这种心理的描述。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他们把胜诉寄希望于法院工作的失误和人情关系上。如离婚案件要查其有无隐匿财产,赔偿案件要查其是否有意扩大经验损失等等。

  3、狂妄心理。持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是要把无理说成有理,恶人先告状。如一起借款纠纷,原、被告是婆媳,平时关系不睦,特别是被告丧夫后,因继承问题婆媳留下积怨。原告诉到法院便说被告曾向她借过1000元钱,此案因查无实据被依法驳回。这种案件的特点是:原告人诉讼理由牵强,证据不实,且被告方否认。处理这类案件特别要注意查明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因为这类案件不是理多理少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理的问题。案件不错而已,错则全错。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旨在解决民事争议,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因此,无论是诉讼活动的哪一阶段,在为使自己达到胜诉目的的心理动机支配下,当事人一方总要寻找各种证据竭力肯定自己的诉讼理由,以此反驳和否定对方的诉讼理由,双方都会利用各种机会为自己辩解,并指控对方。这种目的上的根本对立状况,极易使当事人在认识上产生片面性。如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或回避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不全面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等等。民事诉讼当事人这种欲求胜诉的心理动机和彼此对立的情绪,往往会造成其不重客观事实,固执一端,从而增加案情的复杂和难度。

  二、应诉阶段的心理反映

  分析和掌握当事人这一阶段的心理反映,有助于了解案件全貌,掌握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脉搏。

  1、得计心理。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对原告人提起的诉讼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的是迫使对方上告,自己“稳坐钓鱼台”如离婚案件中常有这种情况,夫妻关系长期不睦。彼此都预感到,迟是要诉到法院。特别是有第三者插足的案件,被告人往往有意制造矛盾,使对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诉到法院,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往往反映出两个极端,一是极易处理,被告人喜欢速战速决,不计较得失,二是不易处理,因为被告人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为诉讼打埋伏。做手脚,设障碍,在诉讼中能攻善守。

  2、惊恐心理。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对原告人提起诉讼毫无精神准备,因此应诉时紧张、忙乱,手足无措,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赡养案件,许多人想不到老人会要求法院解决他们的赡养问题,再如有的离婚案件,夫妻偶尔吵架动了手,或因婆媳不和,姑嫂不和,没有住房等原因,诉讼到法院,原告是找茬出气,而被告则一时被蒙在鼓里,因此,被告人惊愕,应诉时感到难为情,丢面子,在诉讼当中有急于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心理要求。

  3、抵御心理。就是说当事人对诉讼也有思想准备,但采取的是放任态度,总的是不希望原告人上告,但上告他也有一定的应付办法,这类情况在债务、赔偿、离婚、抚育等案件中均有表现。由于当事人先有精神准备,因此在诉讼中往往采取以稳(稳住对方)、拖(拖住对方)、躲(躲避法院)、赖(赖诉)的办法消极应诉。

  三、诉讼阶段的心理反映

  如果说在投诉和应诉阶段双方当事人煞费脑筋是为了对付对方,那么在诉讼中用尽心思则是对付人民法官的。这个时候,当事人想的是采取什么办法才能使官司有利于自己。因此,这个阶段无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都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开展新的心理战术。作为审判人员只有不失时机的地观察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才能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1、自信心理。这种心理是斗气型心理在诉讼阶段的反映。主要表现是说话理直气壮,喜欢直来直去。他们所以自己为是,关键在于他们都是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问题,主观片面,斤斤计较则是他们的主观诉讼特征。对于这种情况,最有力的办法就是指出双方的对与错,严格地区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2、畏惧心理。这种心理是投机和抵御心理在诉讼中的反映。在这里他们并不是畏惧人民法院,而是畏惧法律,畏惧事实。因为他们自知理不是那么强,所以,试探、周旋、托人、送礼往往都发生在这些人身上。审判人员要细心发现并掌握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找出其畏惧原因,用事实揭穿他们投机心理,使他们没有退却的余地。

  3、自卑心理。这在诉讼中也是常见的,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被告一方。有的是因当被告自尊心受到挫伤自卑;有的是因自已软弱无能有理说不出而自卑;有的是不懂法认为自己没钱没势胜诉无望自卑,也有的是因离婚产生失落感等等。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往往无心胜诉,有的自暴自弃,有的破罐子破摔,对诉讼采取放任态度。审判人员对这种心理的当事人更应注意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严明,决不能因其自卑,态度放任而不依法公正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绪表现往往比正常人显示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如容易流动,兴奋或消极、悲观等。这是因为,民事纠纷的客观存在当事人心理上受到刺激,其情绪在纠纷发生后至诉讼全过程中自然地要流露出来。有少数民事纠纷激化到严重程度,并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强烈刺激,当事人在暴怒、绝望的情绪影响下,极易做出极端性的行为反映,如:暴力、伤害等。城市的邻里纠纷等。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对此,必须引起审判人员的重视,并注意加以预防。

  四、行使诉权动机的隐蔽性心理反映

  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的诉讼权,如原告可以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起诉,双方均有上诉或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撤回上诉的权利。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等等。当事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和提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提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意见时,其诉讼目的一般来说是明确的,但有些条件则不然,如在某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动机意识在与他人争夺死者遗产,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但最初争议的焦点却是在谁为法定继承人这一点上。再如,婚姻案件中,起诉离婚的一方其动机有的是企图要与第三者结婚。但其诉讼的直接目的却是要与现在的配偶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目的与动机的这种差异,给案情造成了一定的复杂性,审判人员要十分注意当事人的此隐蔽心理特点,不要被某些假像所迷惑。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是十分复杂的,而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作为心理活动每时每刻都在爱客观事物的影响,都要随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随客观事物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将越来越复杂,人们的心理活动也将越来越活跃。因而,人微言轻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也必须适应飞速发展的形势,在办案中,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每个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心态,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妥善处理。

  以上种种心理特征,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在同当事人进行谈话时,首先应该熟悉案件,尽可能多地掌握同案件有关的资料,做到心里有数。其次要注意细心观察,善于分析,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中,了解和掌握他的真正目的。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症下药。因势力导,晓知以理,以求早日解决纠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的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门颇有讲究的审判艺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必须始终贯穿着重调解的司法原则。

  诉讼中的调解就是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条件下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只有了解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并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调解工作方能有的放矢,卓见成效。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征进行调解工作,不仅可以达到解决纷息诉的目的,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而提起上诉、申诉现象,而且还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使案件迅速,圆满地得到解决,巩固安定团结的生活秩序,确保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 李晨曦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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