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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峡江县王某发现有一推摩托车人形迹可疑,认为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想骑走时,王某走过去,装成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听完后就弃车而逃。此时,王某见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已有。刚骑一会儿,王某就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

  [分歧]:

  以吓唬手段占有赃物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摩托车是小偷弃车而逃,遗留下来。此时,摩托车属于无人占有,已经成为遗失物。王某取得摩托车是没有合法根据,且侵害了他人对摩托车的所有权,使他人遭受损失。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小偷听完王某的话后,害怕自己盗窃的行为泄漏,弃车而逃。此时的摩托车在无人看管之下,王某趁机,秘密窃取了摩托车。且摩托车的涉案金额为32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标准。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特征是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公私财物。一般认为,诈骗行为之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取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本案中,王某假装认识被偷的摩托车,围着车子看了一会儿,然后道:“你到哪里去?”这一系列的吓唬手段足以使偷车贼误以为王某是车主,从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就此而言,是合乎诈骗罪构成特征。之后,偷车贼弃车而逃,放弃了对摩托车的占有,由此王某占有赃物,符合诈骗罪的要素。因此,王某以吓唬手段占有他人放弃的赃物,且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应构成诈骗罪。

峡江县人民法院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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