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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社会公信力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信力,一般解释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既然公信力面对的是公众,公信力与社会公信力自然是同义语。公信力概念源于英语“Accountability”, 公信力概念可以从伦理性和公共性两个维度解释,但是此伦理性应当区别于私人之间伦理。公信力之下还包含若干属概念,如政治公信力(Political accountability)、政府公信力(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和市场公信力(Market accountability)等。依据“能力说”,公信力是被信任机构能够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法人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所具有的公信力依据,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法人的主体因素的社会公信力依据:

  公信力概念不应与信任的概念混淆,信任产生于人格体之间,属于人际关系范畴,这种信任本身是个人的心理趋向,由于信任不具有社会性,所以是“私信”。以此观之,法人作为人格体而具有的人格要素(如商誉)不能成为法人社会公信力的依据,私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或者法人与法人)由于信誉和习惯等因素对法人的信任并不属于法人公信力的范围。

  但是法人是一个拟制的人格体,虽然法人间信任与自然人间的信任一样具有私人伦理特征,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法人能作为主体存在从而享有人格体的一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自然具有的。那么法人如何具有人格,简言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通过在国家机关登记从而具有人格,所以法人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信力依据是国家机关的认可与登记,法人作为主体的公信力是政府公信力的一部分。

  其次,法人的客体因素的社会公信力依据:

  作为法人的客体因素的法人的事实构成——企业对法人社会公信力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说企业是法人社会公信力的依据之一,也是其他依据的基础。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为法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物力的综合财产组织体,如果说法人因登记所具有的社会公信力是一个外观,那么企业就是法人公信力的内在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一个被大家普遍信任的秩序,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法人的组织符合市场的最低信赖。而这个秩序存在的基础是法人责任财产的存在,申言之就是法人企业的存在。法人只有拥有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才能在市场活动中交易和清偿,并保证市场的不断运作。

  另一方面,法人只有具有可以让人们普遍信赖的企业的存在,才能使雇佣工人以及潜在的雇佣工人群体对法人存在并可以经营同时给予劳动报酬予以信任,这个不特定人群体的信赖的存在也是法人作为客体公信力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高在敏等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周伟:“公信力概念辨析”,//www.qhswdx.com/sol/News_Show.asp?Id=905,2009年12月15日访问。(西北政法大学·孔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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