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退出”有利于防止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冲突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吴高庆教授认为此举有利于防止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冲突
新闻背景 据1月13日《重庆晚报》报道,从今年起,重庆市法院系统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配偶或子女有当律师的,将不能在法院当院长、副院长等职务;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或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本人辞职。
1月12日,重庆市高级法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媒体和网友关于“物理隔离”、“单方退出”机制是否能有效确保司法公正问题的热议。1月18日,记者采访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吴高庆教授。
记者:对这个“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赞成者认为,这是强化法院领导干部自律的有益尝试,你认为“单方退出”机制能否对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作用?
吴高庆:“单方退出”机制,彰显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态度,对防止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冲突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利益冲突”是西方学者较早提出的一个概念。早在上个世纪,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就确立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规避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中国目前仍然是人情社会,“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如果律师的近亲属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他们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这种关系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这样一来,法院领导干部就会面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正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物理隔离”确实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对于司法公正将产生促进作用。当然,司法公正的实现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物理隔离”来解决所有的问题。
记者:反对者认为,影响法官公正审判的不止其配偶、子女,还有许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官公正司法,对于这些人应该怎样监管?
吴高庆:在实践中,影响公正审判的确实不仅仅限于法官的配偶、子女,与法官有其他密切关系的律师也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扰法官的审判活动。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反对“单方退出”机制的理由。毕竟配偶、子女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所以,世界各国都把配偶、子女作为利益冲突规制的重点。针对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对审判可能构成的干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的回避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以及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都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规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等行为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4年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力图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隔离带”,努力阻止权钱交易的发生。因此,对于这些人的监管,关键在于执行落实好现有制度。
记者:毫无疑问,“单方退出”机制“牺牲”部分人的利益,维护的是整个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形象。要使“单方退出”机制能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吴高庆:在我国,通过改革法院干部任用制度来预防腐败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着内部请示汇报制度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很多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手里,现实中存在着当事人如何申请“幕后法官”回避的难题。重庆市法院系统的上述自律措施固然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不过,自律与他律在功能上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单方退出”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法院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我们注意到,重庆市各级法院正在健全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报告制度、内部公示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档案。这些举措都可圈可点。如果能够更进一步,比如,向律师或当事人公开上述信息,将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另外,还应当在制度上防止法官的配偶、子女通过其他形式搞权钱交易,防止律师私下会见法官的近亲属。相信通过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约束相结合,多管齐下,司法腐败的势头将能够得以遏制,司法的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将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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