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面临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试舞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且涉及的资金、利益已经非常巨大,我们必需运用刑法打击这种非法利益。从舞弊的犯罪构成看,客体上侵犯了他人公平考试的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考试舞弊影响到考试的公正程度,破坏了考试公平竞争方式的规则,破坏了社会公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重大的舞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虽然没有单行法或刑法独立罪名,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是可以找到相应条款来制裁的。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包括上述三类秘密。依照有关规定,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机密。《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人员以收买方法获取高考考题、答案,或者考生通过可接收高考答案信息的手机、寻呼机在高考中作弊的,均可涉嫌构成本罪。
2、渎职罪。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大考试的舞弊行为,按规定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考点组考资格被取消。无论考生还是组织者,都将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对于考试舞弊的行政领导、主管人员等均可涉嫌构成本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即指一切知悉或者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教师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泄露考题,提供并传播答案,可涉嫌构成本罪。若信息台工作人员发送高考答案信息,可涉嫌构成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
4、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老师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则还可犯受贿罪,将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5、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使用虚假的试题或答案骗取考生或家属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
对情节较轻的考场舞弊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对于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要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考试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而且每一个考试的结果,对应试者都非常重要。特别是高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些贫困地区考生摆脱生存现状的唯一出路。所以严肃考纪,公平竞争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考试法》,对于考试制度,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是一些具体问题,如怎么样去考、谁来组织考试、考试制度如何规范、大的考场作弊行为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往往是由教育部门出台一些考试的行政性规范,其效力层次很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将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导致对历次的高考作弊行为的处罚,达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的效果。所以当前亟待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急需对各种考试进行规范,予以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在今年6月4日的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的柯春晖透露,目前《教育法》修改后的文本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考试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起草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之中。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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