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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法专题复习——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四:政府采购(行政合同的一种)

  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

  核心考点:无。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表-32)

适用地域 适用行为 排除事项
境内采购 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 ①使用国外贷款,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实施的紧急采购;
③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④军事采购;
⑤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当事人(表-3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排除企业单位 ①地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采购,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仅指货物采购与服务采购而言)(表-34)

方式 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供应商有限)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资金有限)
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真题-6(05-84-多选)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A.某市工商局在招标采购中,因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废标(少于三个即废标)

  B.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C.某区卫生局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D.某县人民政府因需购置一批办公电脑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答案:BD

  ★★政府采购合同(表-补33)――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成立 ①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补充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变更、中止、终止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特殊规定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
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机制(表-35)

  询问 (书面)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出者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
处理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复议机关 法院
适用条件 有疑问 采购过程、文本、结果
使供应商受损
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不服投诉处理或未及时处理(被申请人、被告是财政局)
纠纷解决的几个期限: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的纠纷解决流程(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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