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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二)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勘验人、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1、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

  ①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②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时间相同)。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 对于人民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④ 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

  ⑤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包括裁定)

  2、自诉人:三种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公诉与自诉交叉、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B. 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和无行为能力人

           C. 产生依据:法定

           D. 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替代)等等

  (2)诉讼代理人:

  有权委托的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

  (3)辩护人与法律帮助人的区别

  (4)证人:

  A. 资格:必须为自然人,且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

  证人不论是否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能妨碍其成为证人。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B.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司法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5)鉴定人:

  ① 产生的依据方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

  ② 回避由聘请或指派的一方决定。

  (6)翻译人员:外国人的翻译费用由外国人承担,少数民族的翻译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四章 管 辖

  1.立案管辖

  (1)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安全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释 8 条)

  ① 贪污贿赂罪:

  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 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都是特殊主体犯罪

  ● 记忆口诀:两非两报(暴)、刑讯虐囚、破坏选举

  注意:涉税案件、伪证罪、破坏法庭秩序罪、破坏公民宗教信仰罪都不是。

  典型例题:下列案件当中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给出4种案件,一是非法拘禁案件,二是暴力取证案件,三是破坏选举案件,四是报复陷害案件,这样的考题,我们既不能把4个全选上,也不能说此题无答案,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其中的暴力取证案件还有报复陷害案件是应当选中的,因为这两种案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 其他的,省级以上检察院同意:

  a.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c.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a.侮辱诽谤案,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

  注意:没有遗弃罪。

  ② 自诉公诉混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解释 1 条 2 款)

  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③ 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4)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①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 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 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② 自诉时发现有公诉案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另案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③ 公诉时发现有自诉案件的,可以合并处理。

  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国有企业经营中的犯罪也由公安机关管辖。

  2.审判管辖(一审)

  (1)级别管辖:

  ①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a.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是涉外案件,只看犯罪人是不是外国人)

  ★ 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② 上可审下: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3 条)

  ③ 下不可审上: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 5 条)

  ④ 上下可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高法解释》4 条)

  ⑤ 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 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5 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2)地区管辖

  ①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的居住地为辅。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实施和预备)、结果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 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注意:最先受理取得管辖权的前提是,必须在级别和地域上都有管辖权;→举例,甲住A市,在A市杀人,在B市盗窃,后案件被B市公安机关破获,则该案只能由A市中院一审,B市基层法院没有级别管辖权,B市中级法院没有地域管辖权;

  (3)专门管辖:

  ① 军事法院:主体包括军内在编职工,军人在服役期间实施并被发现的犯罪以及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不论主体)

  A.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B.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a.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b.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c.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d.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② 铁路法院: a.火车上的案件; b.违反铁路运输法规的案件; c.管辖不明的,地方法院管辖。

  ③ 海事法院:无刑事管辖权。

  (4)指定管辖:

  原因: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管辖。争议时,由上级法院指定。

  A. 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层上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 因某种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与之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对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卷宗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给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特殊情况的管辖

  ① 国际公约规定的罪:抓获地的中级

  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入境地中级

  ③ 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④ 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⑤ 国际列车:先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⑥ 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和中国人)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⑦ 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⑧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⑨ 新罪:原则上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并在犯罪地发现的,犯罪地管辖;押回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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