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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败中求胜”的滋味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和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进行“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不是垄断企业本身。

  做过公益诉讼的律师或许都曾面临过承办法官的诉讼权利限制,庭审过程俨然成了公益诉讼律师和承办法官的辩论会。

  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勇往直前自强不息,就在于无数的正义志士勇于向一切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斗争。在涉及多数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必须站在民众立场上思考法律问题。

  在起诉工商银行的公益诉讼案(我为原告)中,原告以侵权为案由要求判决工商银行返还非法划扣的储蓄存款。在诉讼请求一栏中,原告有三个请求,前两者为请求确认法院侵权,第三个请求是请求撤销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

  在该案一审中,法官以“储蓄合同”纠纷为案由作了判决。

  该案进行到二审时,法官依然未考虑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的违法性,称“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

  个案的败诉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但法庭对案由的确定令人难以理解。

  很简单,原告起诉的案由就是侵权,主要针对工商银行侵犯财产权和垄断收费。同时,由于要求撤销银行卡章程涉及合同无效撤销权合同法律关系,该案的诉讼案由其实是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的综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这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在一起案件中存在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并存,至于最终以哪个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主次确定。

  在诉讼中,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权益法律关系。而银行收取年费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灵通卡章程)建立的,这是银行收费的证据。

  既然年费收取是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撤销关于年费的收费章程条款和标准,也涉及到了合同的撤销权和其他收费项目的合法性。由此派生出合同效力的法律关系。

  这正如刑法上的“牵连犯”,实施一个犯罪意图,犯罪的行为和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此时只能选择一个罪刑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此种情况下,案由就是侵权为主,合同撤销权为次的多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存。

  同时,银行的收费行为有垄断价格和服务的行为,所以这也是一个垄断经营纠纷。

  垄断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本案中存在以侵权为主的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和由此引出的合同法律关系,并相互穿插。

  现代社会中,社会矛盾一般是人民内部的利益冲突,公平和正义是全体民众的追求目标。而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实现多数人公平正义的法律斗争。这也是民族精神的现代传承和发展。

  有时,司法机关迫于种种压力不能及时满足这种诉愿,但是,公益诉讼者的诉愿本身不应被打击。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好,公务员也好,领导者也好,群众也好,社会生活中平等的公民,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而忘记了自己的公民身份。

  其实,每一个公益诉讼发起人都知道,要胜诉很难。民众利益与庞大垄断利益集团现实的经济利益相比,孰重孰轻有待法律共同体对于价值的最终选择。

  公益诉讼最终或许走上“败中求胜”的路子,即通过诉讼行为并通过媒体向外传递声音,且期待这种声音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尔后纠正垄断利益集团的不当经营行为。

董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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