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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罢工潮中的三道“防火墙”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欧洲国家工人罢工的消息让人应接不暇:先是去年年底英国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决定在圣诞长假期间举行大罢工,接着是德国最大的航空公司汉莎航空公司的4000名飞行员宣布进行罢工,紧接着法国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也宣布进行罢工,还有希腊的公务员罢工……真让人有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不过仔细想想,这次罢工潮的产生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各个经济部门都受到了重创,而其中航空业所遭受的损失尤为惨重:由于乘客数量的大幅减少,而燃料等其他原材料的价格飙升,使得大型航空公司的利润急剧下降,很多公司甚至出现了巨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跟一些廉价航空公司进行竞争,这些大型航空公司不得不通过采取裁员、减薪、降低福利水平等方式降低成本,这不可避免地引起航空公司与其雇员之间劳动关系的紧张,顺理成章地,这次罢工潮也基本都是因为工资增长冻结、工作没有保障等原因引起的。

  这次罢工潮之所以出现在欧洲,也有其特定的原因。罢工是一种集体劳动争议,通常是在集体谈判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只能由工会通过组织工会会员投票决定是否进行罢工;对于非工会会员,通常无权参加罢工投票。但是一旦实行罢工,同一工作场所的非工会会员也可以参与到罢工中来,并且也享受法律所提供的免受不公平解雇的保护。

  众所周知,欧洲国家的工人参加工会的比例总体上高于北美等其他国家,并且在欧洲各国还有一种“集体谈判协议的扩张”机制,应工会和雇主或雇主协会的联合要求,政府可以将某一集体谈判协议扩展应用于该行业的所有雇主,所以在许多欧洲国家集体协议所涵盖的工人比例远高于参加工会的工人比例,这使得工会和集体谈判在欧洲国家的影响较大。再加上欧洲国家本身有工人运动的传统,民众对罢工比较同情,这次罢工潮出现在欧洲就不足为怪了。

  欧洲法院将罢工权视为“欧盟法律总体原则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在欧洲很多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罢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在英国,罢工权虽然不是宪法上的权利,但是法律通过规定合法的罢工可以免予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使得罢工在英国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罢工权也不例外。欧洲各国普遍为罢工权的行使设置了一道道“防火墙”,确保罢工权的行使既能充分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又不至于出现失控的情况而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道防火墙是罢工程序的限制。如前所述,罢工权只存在于集体劳动争议之中,其行使也必须是工会会员集体意志的结果。因此任何罢工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在符合条件的工人之中进行罢工秘密投票,只有多数工人赞同罢工的情况下,工会才可以组织罢工。并且工会必须严格履行信息告知程序,包括及时告知雇主举行罢工投票的意图、参加投票的工人人数和类别、罢工投票的结果以及参加罢工的工人人数和类别等信息,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罢工的无效或者使参加罢工的工人失去法律的保护。

  第二道防火墙是罢工程度的限制。在欧洲国家,一个通行的做法就是对公共服务部门的罢工进行限制,以避免因罢工而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意大利在1990年通过了《公共部门限制罢工法》(2001年修改),要求“关键服务行业”必须在罢工期间确保“最低程度的服务标准”,如保障在上下班高峰期必要的路线和车次不受影响等。法国也在2007年通过了有关最低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求特定公共交通行业主要是地面交通的工人必须在罢工前48小时告知雇主,并且在罢工期间这些公共交通部门应当维持最低限度公共交通服务,以满足市民需要。而即使在一贯奉行自由主义政策的英国,也明确规定警察等不得罢工。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罢工期间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转。

  第三道防火墙是司法程序对罢工问题的最后介入。对于雇主来讲,如果认为罢工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工会组织罢工。在英国的MetrobusLtdv.UNITE(2009)一案中,雇主Metrobus以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申请禁令。上诉法院最后以工会在组织罢工过程中程序上出现的细微瑕疵(如将实际罢工人数776人错误记录为766人等)为由,作出了禁止罢工的禁令,这一判决被认为是法院在罢工问题上采取了一种较严苛的标准,即只要罢工程序稍有瑕疵,即禁止罢工。去年年底英国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的罢工也是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法院禁止。而在德国,雇主也可以向劳动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工会进行罢工。2007年,德国纽伦堡劳动法院以夏季交通高峰期罢工将对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为由,禁止火车司机工会GDL组织的罢工,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司法的最终介入,保障了罢工权行使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将其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

  此外,罢工本身对工人、雇主和政府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工人而言,罢工往往意味着收入的中断和下降,因为在许多国家,罢工期间雇主可以停止支付罢工工人的工资;对雇主而言,罢工意味着生产的中断、利润的下降;对政府来讲,罢工或多或少地影响社会生产秩序,也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这使得各方会尽快结束罢工回到集体谈判中来,而政府也会千方百计通过调解、调停、仲裁等措施使双方尽快回到谈判桌上来。并且工会、雇主通常还会顾及“社会观感”,竭力避免因为长时间的罢工而失去民众的同情,所以他们也会在谈判中适时地作出让步、“见好就收”,及时终止罢工。这也是促使罢工问题能够尽快解决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在进行了一天罢工后就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恢复谈判,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罢工作为集体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是工人通过集体的力量来与实力强大的雇主或者雇主团体进行抗衡的一种经济杠杆。正是由于罢工权的存在,才在某种意义上更有利于集体谈判协议的达成和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讲,罢工权似乎是一种必要的“恶”:罢工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这一目的的手段。而最近,有些国家的航空公司的工人在集体谈判中主动要求在金融危机期间公司运行困难情况下冻结工资增长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而公司在经济条件好转以后再通过集体谈判回馈给工人更多的优惠,似乎就给我们提供了在罢工权“隐而不发”的情况下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想愿景。

李满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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