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28 作者:110网律师
早在2008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比较两省的《意见》,发现均对下列行为界定为诈骗:(一)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二)采用垫钢板等方法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的;(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六)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七)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暂且不说上述这七类行为界定为诈骗是否准确,一些法律界人士但对于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对行为进行定性有不妥之处的质疑不无道理。
对照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并占为己有,属于“增加利益”的行为,而偷逃过路费则是属于“减少支出”的行为,与主动骗取行为存在一定区别,行为人构成不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
为统一执法,避免各省纷纷出台地方性“刑法”,消除地方制定刑法之嫌,建议最高法院对此类行为应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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