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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再审申请人:****,男,*******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某法院法院所做(2006)某某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依法撤销某中级法院所做(2007)审某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
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各种损失244847.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机车头库和机车库各一座出租给再审申请人使用,每年租金2万一次付清三年,从火车头出库日起,租期十年。
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交付三年租金6万,但被申请人直至20034月也未交付机车头库。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在未交付之前由再审申请人自行在机车头库前空地上建造房屋和隔离墙,投资三十余万元,评估报告为证。
20031月再审申请人将机车库租给锦州市凌河区锅炉辅机厂,200512月将自建房屋租给锦州市鑫达石材厂。20068月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场地,拆除自建房屋。某法院(2006)某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某中级法院所做(2007)审某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现提出再审请求,理由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于2003年转租的机车库,在被申请人校园的南侧,承租单位的牌子就挂在他们眼皮子下,不管是学校的领导还是一般的老师,每天都可以看得见,因此该转租行为被申请人应该知道,但从未提出过异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知道再审申请人的转租行为后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因此被申请人在距转租行为之日起3年后,也就是在2006年行使撤销权明显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应该支持。
二、在2006-2007年两审期间,本案的的一个关键证人,即该原锦铁司机学校集体企业主管副校长******,由于外出无法取证。20071031日,再审申请人找到了谢久江。谢久江证实,再审申请人的转租行为已经得到校方的同意,有证言为证。根据法律规定,既然被申请人已经同意了转租行为,就更没有理由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
三、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其重新规划,美化校园,转租违约只是一个借口。现在被申请人已经将租赁房屋及周边建筑清理一空,校园进行了重新的整理规划,有照片为证。这也充分证实被申请人的真实目的。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无视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一款(一)项、(六)项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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