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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五年后,仍应按责赔偿 交通事故维权一波三折

发布日期:2010-05-15    作者:陈辉律师
 
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生,男,四川省人。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生,男,广州市番禺区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刘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霞,该司员工。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希财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就2004年9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废器具更换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生撤回要求两被告赔偿残废器具更换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5000元;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原告张生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张生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后记:交通事故每年发生的案件每年至少几十万件以上,其中大部分都在案发一二审中赔偿完毕,那么,事过五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原发的伤情恶化后,给自身再度带来巨大的伤痛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时,你有没有想过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呢?本案中,伤者张生四处奔走,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实现了维权。在此建议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注意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及X光片等,以备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应及时作出相关司法鉴定,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本案陈辉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710623561,邮箱chenhui8888o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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