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今年6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在认真研究首次审议中的不同意见之后,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条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在24日的分组审议中,草案的这一修改受到许多小组成员的高度评价。贾志杰委员表示,企业破产受害最大的是职工。企业破产法固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更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是立法过程中的很大突破。
部分小组成员则不赞同这一修改,认为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放在担保债权之前清偿,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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