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是一回事吗?
发布日期:2010-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李春华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 江西 南昌330077)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认为二者是一回事,其实不然。首先,借条与欠条具有某种相同之处,即它们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也就是说,一方应向另一方履行金钱债务。其次,二者也不乏区别之处。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凭证,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了款、出借人给付了借款的事实。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未支付款项而向甲方出具的证明应付款项的凭据,表明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向别人借钱应出具借条,接受别人的商品或服务未付款时应出具欠条。
既然如此,二者的诉讼时效又会有什么异同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或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借条或者欠条上面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又该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呢?(1)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新的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当然,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丧失胜诉权。(2)对于欠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该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换言之,如果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没有付款,此时事实上已经对卖方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卖方也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卖方给卖方打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即卖方应当在收到欠条之日的第二天起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中断,新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作者简介:李春华(1973—),男,江西新干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律本科。联系电话:15970440151;邮箱:chunhuasuccess@163.com;QQ:625627986;网址: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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