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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点内容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宪法学的考查范围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传统考点,需要考生关注的考点如下: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三)自治机关任职人员的民族特色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必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有权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民族乡的人大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三)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四)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

  (五)自主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

  (六)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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