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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必考点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注释:★★★为三星级考点(可考性最强)★★为二星级考点★为一星级考点

  (一)、宪法基本理论(5分)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分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修正案提案主体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宪法规范的分类

  确定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

  (二)、国家的基础制度(5分)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治区域 政治协商制度 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候选人制度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分)

  ★★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3、34、37—39、43、50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四)、国家结构(8分)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 国家机构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能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 法律文件的生效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权 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公安机关的关系

  (五)、宪法的实施保障及立法法(3分)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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