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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6世纪查氏丁尼编纂法典时为止全部罗马国家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8世纪,罗马进入“王政时期”,但此时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王政时期末期出现的“平民”阶层对罗马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类,以地域关系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和法律的正式产生。公元前510年,由于第七代“王”塔克文残暴专制,被元老院放逐国外,罗马从此进入共和国时代。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共和国初期的法律是不成文、不公开的。法律知识的传播、解释和实施都操纵在贵族手中,贵族的司法擅断引起平民的不满。平民与贵族进行了反复斗争,最终迫使贵族让步。公元前451年,由百人团议会选出的十人立法委员会最终制定了法律十表,刻在十块板子上公布于罗马广场。第二年,又补充了法律二表。合称《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重大胜利。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该法内容非常广泛。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规定在前,实体法规定在后。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意为“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形成于罗马共和国早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具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僵化的形式主义特点。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

  万民法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形成于共和国中后期。是最高外事裁判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的法律规则,适用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和罗马人之间的纠纷。它吸收了被征服地区的法律和市民法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其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市民法和万民法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帝国中期,由于罗马境内所有外国人都获得了罗马市民权,所有居民既可适用市民法,又可适用万民法,两个体系逐渐融合。查氏丁尼编纂法典时将它们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帝国前期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最繁盛的时期。从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始,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被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法学家的活动包括: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法典编纂等。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氏丁尼法典》,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汇编。

  《查氏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是钦定的法学教科书。

  《查氏丁尼学说汇纂》,历代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摘录和汇编。

  《查氏丁尼新律》,查氏丁尼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编。

  16世纪时被合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以与当时流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是对罗马法的全面总结和编纂。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告示(尤其是裁判官告示)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解答

  (二)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与长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人格: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利。

  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的精神正常的男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

  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团体;法定最低人数为三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要有足够维持经营的财产。

  法人的成立必须经元老院批准或者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

  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

  早期罗马家庭以家长权(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长权逐渐受到限制。

  有夫权婚姻:产生夫权婚姻,妇女婚后脱离亲父的家长权而加入丈夫的家族团体,受夫权约束。是罗马社会早期的婚姻形式,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无夫权婚姻:不产生夫权的婚姻,妇女并不因结婚而脱离亲父的家长权,夫妻关系较平等,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是共和国中期以后逐渐流行的婚姻,最初只有外国人适用,后来罗马市民也适用。

  (二)物法

  1.物和物权

  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的划分比较独特,前者指必须采用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的物,后者指不需要采用特别方式就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的物。

  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包括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是对自己所有的物行使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行使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

  2.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原则,后来改为“限定继承”原则。

  3.债

  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涉及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类似今天的刑事诉讼;私诉是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诉讼,类似今天的民事诉讼。

  罗马私诉相对发达。私诉的形式先后有三种: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

  从12世纪初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复苏,西欧大陆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契机是1135年《查氏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菲偶然被发现。但复兴的真正原因还是经济、政治及法律本身的原因。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家先后起了重要作用。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推动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使法学独立地发展起来,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各国得到普遍的适用,并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建立近代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结构、术语、立法技术、原则、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世界性法系;英美法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影响最深的制度和原则包括:公私法的划分,民法的概念和体例,所有权的概念和原则,私权平等,契约自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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