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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户口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0-06-17    作者:阎庆律师
户口办理须知  
1) 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2)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3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6)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7)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8)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9)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0)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3)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销户、落户通知书》。
    
1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等。
   
15)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外省)、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16)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外省)。
   
17)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外省),调入单位证明。
   
18)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外省)、关系证明等。
   
19)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1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20)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外省)、当事人《户口簿》、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等其他相关材料。
   
2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出生凭证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23)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2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外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2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2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2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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