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2010年司法考试《担保法》高频考点汇粹

发布日期:2010-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知识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知识点:特殊的保证人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知识点:连带保证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知识点: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知识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6、知识点: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 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知识点:定金的性质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