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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司考:为什么论述题这么难?(二)

发布日期:2010-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超纲问题,很少有人注意,也少有人因此批评命题机构。超纲的法律性质很复杂(也许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信赖保护原则,也许是一种违约行为)。一旦考点超纲,就要看考生平时的积累或者法学素养了。我不主张因为论述题因为容易考点超纲,就因此而复习超纲。司法考试大纲本身就庞杂无比,复习一旦脱离大纲,就会彻底进入无边的知识海洋。因此紧扣大纲,是复习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超纲问题,如果有空闲,我将另外写一个小文章,把一些司法考试论述题可能涉及的问题简要列举出来,供大家复习参考。

  每当考试结束,网络上抱怨最多的问题就是第四卷;每当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问题,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论述题。

  作为试题改革的重要探索,论述题是近年来司法考试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关注的一种题型。作为一种全新的试题类型,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对论述题改革的肯定与赞扬,与考生对论述题解答的困惑与茫然形成鲜明的对比。

  以2003年司法考试突然推出“巨无霸”型论述题为标志,司法考试命题正式打开了主观化改革的大门,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与教学实践,简要谈谈论述题的难点何在,为大家有针对性的展开论述题的复习,提供一些参考。

  第二难:要求玄

  命题机构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表述抽象而模糊,只有诸如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一些抽象的表述。这些抽象的表述,无法使考生明确论述题到底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因此网络上关于论述题的性质表述也五花八门。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法言法语,自圆其说。因为没有人知道标准,所以有些考生答完以后盲目乐观,有些考生答完以后茫然无措。到命题机构公布答案时才发现,命题机构既没有公布参考要点,也没有公布评卷原则。

  解题技巧

  论述题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律和法学知识,发现、概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依据论述题性质,并结合2003年以来的四次论述题的考试情况,我把论述题解答的一般要求概括为两点:

  (一)内容要求:专业化。

  这里的专业化,指的是法律专业化。这是由论述题的法律专业性质决定的。具体到考题当中,就是要运用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对于论述题解答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要及时下定义。论述题的得分点主要就蕴涵在定义及其分析之中。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是一行政法论述题,通过审题可以发现主要涉及两个行政法概念。一个是合法行政原则;另一个是信赖保护原则。此时就要及时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并且结合题干的素材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上内容基本上囊括了本论述题在法律专业要求上的得分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考生对论述题的解答要求泛泛的理解界定在,只要运用法言法语就可以了。这是一些考生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认识误区。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该题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极其关系。因此只能运用行政法的知识解答。如果抛开行政法知识点,从宪法或者法理学的角度做答,虽然使用了所谓法言法语,但是由于不符合该题的解答要求,因此就无法获得该知识点的分数。类似的错误属于典型的跑题现象。以上分析说明,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有明显的案例化趋势。司法考试第四卷案例题的每一个得分点,都是明确的,无可替代的。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各具体学科中。除非论述题有明确的要求,否则一般不能只从法理学的角度做答。法理学的知识主要在论述题结尾时“提升主题”或者“引深主题”的时候才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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