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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2427小时 保安员庭上讨回说法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工作4年每月超时加班70小时,却从来没有拿过加班工资,张某直到离开公司,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遂将公司告上法院。11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用固定工资涵盖加班工资的做法不合法,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15348元。     2002年2月24日,张某进入苏州某音响(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在这之后公司多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们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06年6月30日到期。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张某作为保安人员,按公司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施行管理,他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000元,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040元。另外,《保安人员手册》规定保安人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只有法定假日加班另计。当时,张某也没觉得这有什么不妥,于是此后的4年里,公司频频安排他加班加点。
    除了节假日的加班以外,2002年到2003年张某共加班7个小时,从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6月9日,他开始按照三班轮班制工作,每月累计超时加点为70小时,总计加点约2427个小时,而这两千多个小时的工作张某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
    2006年6月9日,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得到这个消息后,张某当天开始就没有再回公司工作过。离开公司后,张某得知劳动者加班都应当给予合法的加班工资。想到自己工作4年从来都没见过加点工资的影子,张某忽然感觉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张某工作日延长的劳动时间,公司应根据其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按照不低于张某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工作手册》,张某否认收到,且手册中有关加班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由于张某离开单位时间在2006年6月,因此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加点工资,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单位支付从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的加点工资,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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