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他人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案例分析】
涉及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行为很多,如一个小孩突然冲上公路,司机为避免撞上孩子,而紧急刹车导致后车追尾。紧急避险的主要特征有:
一、紧急避险要保全的利益,既可以是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他人的利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
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损害的利益,如果为了保全一个较小的利益却牺牲了一个较大的利益,属于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如果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危险,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通过衡平的方法承担责任;避险不当或过当造成的损失,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突然骑车横过马路的行为是引起紧急避险发生的危险源,黎某为避免撞上杨某向左打轮进人逆行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黎某为避免杨某被撞伤或撞死,却将吴某撞死。本案中危险制造人杨某和避险人黎某存在以下过失行为:一是杨某横穿马路没有先观察道路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二是机动车驾驶员黎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及早排除险情,也有一定的过错。三是黎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车已进人逆行后未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自行车人吴某当场轧死,黎某的处置措施属于避险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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