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寰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志秀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寰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志秀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寰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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