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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律师造假门“ 2009年12月23日

发布日期:2010-08-04    作者:李建成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来,涉及到律师的新闻中北京的李兵律师的“律师造假门”//news.163.com/09/1214/06/5QFMTJ5S0001124K.html算是比较重大的一件事情。因为,事件的发生是在颇受人们好评的重庆打黑这一大的环境下。基本上所有的这一事件关注都都把各种指责的声音指向了律师,尤其是北京的律师。
        看看网友的评论吧,
       
      在看看政法系统官员的评价:“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一时之间,律师在普通老百姓眼中成了万恶的黑社会的帮凶,在政法系统官员的口中成了伤害老百姓,冲击党和政府形象的麻烦制造者。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马克思也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管如何,了解客观事实应当是我们正确认识某项事物的前提。
 
             我从来不反对打黑,我也不反对对李兵绳之以法。如果他的犯罪事实却是存在的话,我甚至希望司法机关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因为如此,方能对那些律师界中靠捞人为业的败类们可以有所顾忌。
        但我反对的是在这个时间中,某些官员和机关的做法。反对的是老百姓对律师部分青红皂白的批判。
          不知道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流行一句话,并且大多数人都奉为至理名言。敌人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进而演化出,朋友的朋友是我们的朋友,敌人的朋友就是我们敌人。
       敌人的敌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吗?制造911的基地恐怖分子明显是美国的敌人。但就是这个敌人的敌人不也是给我国制造很多麻烦吗?
        老百姓之所以在事件还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一致的指责律师,正是因为按照上面的逻辑来推理的。黑社会是我等老百姓所痛恨的,进而为黑社会辩护的人也应当是我等老百姓所痛恨的。更何况这次被我等百姓爱戴的重庆警方抓个正着。
       但必须要明确的是,打黑的意思是打击黑社会,而非是那些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没有判决前,所有的被告仅仅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而已。因此,即使按照上述”敌人的朋友也是敌人“的逻辑。在敌人还没有确定之前就把帮助这个”敌人的 人也定性为敌人,未免早了一些。如果,一旦这个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罪呢?岂不是,我们老百姓错怪了好人?
       我最反对的是那位官员的言论。按照这个官员的理解,如果案件败诉了,律师必须要说对不起,否则便是对不起当事人的巨大投入了?这样的逻辑明显是错误的,案件的败诉有很多的原因,如果是律师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那绝对不是一句对不起就可以简单了事的。可以到司法局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前段时间,朝阳法院不就判决一名律师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吗?而是否对的起当事人的巨大投入。这位官员可能忽略了两个样重要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律师代理案件也是有付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法以及执业纪律均严谨律师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承诺,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而这位官员所谓的二次伤害,更是不知道什么意思,既然律师给当事人造成的是二次伤害,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法院的败诉判决是对当事人的“第一次伤害”。  我的一个当事人,连续委托我了三个案件,均败诉,到了第四个案件。我劝其是否考虑换个律师,因为如果在输的话,我都感觉有些不好意思了。但第四个案件仍是执意让我来代理。按照这位官员的逻辑,这为当事人真的是不是受到了多少次伤害了。在看看这位官员的后一段话,更是严重的很。竟然上升到党和政府形象的层次了,并且得出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弱化是律师所造成的这一结论。真是荒唐可笑,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弱化的原因大家心知肚明,如果律师有那么大的能耐,哪里还能由你来说出这样的话来?
       同是身为律师的我,并非为同为律师的李兵进行任何的辩护,我不认识他,也不了解他,更不知道他是否触犯了刑罚。仅仅是在看了相关评论后,受了点小小的刺激,有感而发而已
     看看重庆警方所谓的犯罪事实吧,看看这个案件的审判速度吧。稍微懂得一些法律常识或经历过诉讼的人都知道,这个案件绝对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
 
     记得某一位律师说过:我们是去帮助当事人的,当水太深的时候,千万不要拿自己去测水深。因为,那个时候,当事人是绝对不会去帮助你的。
      和谐社会,明哲同样可以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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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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